7月8日上午,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秀洲分局與秀洲區某建材制造公司的負責人,共同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根據協議,該公司以貨幣賠償的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并將環境損害賠償金繳納到財政非稅賬戶。據悉,這是秀洲區第一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件。
2020年5月,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到秀洲區某建材制造公司進行雙隨機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通過暗管將廢水排至北側河道。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秀洲分局根據省市關于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對排入河道的廢水采樣,最后認定,該行為對周邊河道造成了損害,使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隨即對企業提起生態損害賠償要求。
據了解,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未推行之前,企業因非法排污或肆意破壞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只是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并未對受損害的生態環境進行賠償和修復,后續損失往往由政府來買單。從去年開始,秀洲區全面推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當企業的環境違法行動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后果,在原有的處罰基礎上,再由相關行政部門作為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對違法企業進行生態索賠,賠償資金用于修復生態環境。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該公司負責人對自己的行為懊悔不已,及時采取了封堵排污口的措施,并委托第三方對該企業廢水進行處置。與此同時,公司愿意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賠償,積極配合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磋商等工作。
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管理辦法(試行)》《嘉興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秀洲分局邀請有關專家對本案環境損害情況進行了鑒定評估,秀洲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件進行了全程指導。7月1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秀洲分局向該企業發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意見書》,該公司負責人回復表示愿意按賠償意見書要求進行賠償。
“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秀洲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起生態環境損害磋商案件,是《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嘉興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出臺后秀洲辦理的首例案件,是檢察機關和環保部門通力協作的結果,有很大的示范意義。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