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工信部發布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工信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修改后的政策已于今年7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2017年1月,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工信部首次公布《準入管理規定》,明確新能源汽車定義和范圍,完善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和產品準入條件,建立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制度,完善監督檢查措施,成為新能源車企產品上市銷售必須符合的準入條件。
上述負責人表示,2017年發布的《準入管理規定》實施以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取得積極進展。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進一步放寬準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對《準入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此次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中新《準入管理規定》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10日,工信部發布的“關于修改《準入管理規定》決定(征求意見稿)“中,原有的“設計開發能力”核心內容調整為 “技術保障能力”要求。本次通過的新《準入管理規定》中,“技術保障能力”相關要求被刪除。這意味著,產品設計開發能力將不再作為審核新能源整車企的核心指標。工信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刪除設計開發能力能夠更好激發企業活力,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因此刪除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
“并不是完全放開準入,而是進一步推進市場化,開放前端市場。”汽車行業專家顏景輝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
此外,新《準入管理規定》還刪除此前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于《準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除上述兩項刪除外,新《準入管理規定》還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上述相關負責人認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準入管理規定》關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一致。
“新《準入管理規定》是對新能源汽車發展與時俱進的調整措施。進一步放寬事前準入門檻,采取更加開放包容的監管手段,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將給車企和市場更多選擇空間。”乘用車市場信息聯席會秘書長崔東樹表示。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