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日前發布,并于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衡水市人民政府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排污單位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若干規定》明確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同時明確了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職責和監督管理范圍。
《若干規定》對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及相關懲戒性措施進行了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實施應急響應措施。相關部門和排污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應急響應措施。排污單位拒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限產、停產等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其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不執行限產、停產等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若干措施》還明確了無組織排放、未正確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露天焚燒秸稈垃圾等違法情形的法律責任,用最嚴密的法治推進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