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絡流傳一份中煤能源下屬公司山西靈石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煤九鑫”)的“送禮名單”,將中煤九鑫置于輿論漩渦之中。事件發生后,中煤能源隨即向下屬公司進行調查,對于“送禮名單”是否屬實、事件背后的股東產權糾紛究竟是怎么回事,這一事件究竟是國企大股東欺負民企小股東,還是民企股東伺機侵吞國有資產?
就這一系列疑問,中煤能源新聞發言人日前接受法制網專訪,就案件中的焦點問題予以一一說明。
問題一、送禮名單是否屬實?
法制網:這一事件中涉及中煤九鑫、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山西省靈石縣九鑫選煤有限責任公司等三方主體,請問三方是何關系?
中煤能源:中煤九鑫是中煤能源的下屬公司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煤焦化”)與民營方九鑫選煤公司(以下簡稱“九鑫選煤”)于2003年11月共同出資設立的建設200萬噸/年焦化項目公司,其中焦化公司占股75%、九鑫選煤公司占股25%。
中煤九鑫成立后,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獨立運營。民營方股東九鑫選煤在中煤九鑫公司均選派有副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公司管理。中煤焦化對中煤九鑫是通過董事會進行管理。
根據中煤焦化與九鑫選煤簽署的合作協議,民營方股東負責協調中煤九鑫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中煤焦化負責中煤九鑫的建設及資金籌措。中煤能源、中煤焦化對民營方股東如何協調與政府關系并不知情。
法制網:網絡上流傳的中煤九鑫“送禮名單”顯示,中煤九鑫的領導帶隊在節日期間以慰問名義,向山西省和晉中市的經貿委、環保和安監等部門多位人士“送禮”。還有知情人士對媒體爆料名單為公司存檔資料,是否確有此事?
中煤能源:在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后,公司出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沒有發生類似事情。網絡流傳的中煤九鑫公款送禮一事,我們注意到名單所附材料并無相關印章,也未標明具體時間,經初步調查,公司存檔資料中并無上述文件存在。目前,山西省紀委、中煤能源正在對此事進行深入調查核實。
問題二、股東產權糾紛究竟是怎么回事?
法制網:據了解,“送禮名單”只是一個表象,真正的問題是中煤九鑫兩家股東中煤焦化和九鑫選煤之間的產權糾紛。根據有關媒體報道,在中煤焦化與九鑫選煤共同出資成立中煤九鑫之前,九鑫選煤已經對項目的土地、設備進行了投資,中煤焦化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同意對九鑫選煤此前的投資進行補償。但由于補償遲遲沒有到位,雙方產生糾紛。是這樣嗎?
中煤能源:我們也注意到網絡流傳關于中煤九鑫股權糾紛的報道,但該文中諸多報道與事實并不相符。
中煤九鑫成立之初,雙方股東均以現金出資,考慮到當時九鑫選煤獲得60萬噸/年焦爐技改批文,中煤焦化以煤炭預付款形式借款1250萬元給九鑫選煤作為其合資公司現金出資。中煤九鑫實際建成200萬噸/年焦化項目,中煤焦化以單方股東借款方式投入了近12億元進行項目建設,九鑫選煤盡管分文未出,中煤九鑫仍未調整其股比,九鑫選煤仍持有25%股權。
九鑫選煤要求中煤焦化給予其土地轉讓補償及焦爐補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焦化項目屬于雙方合資企業中煤九鑫所有,項目土地也自然屬于合資企業,但2006年普華會計事務所在審計時發現由中煤焦化出資所購項目建設用地被擅自辦到九鑫選煤名下,因此要求糾正。九鑫選煤在糾正時提出按當時市價再給其3000萬元補償款。中煤九鑫上報中煤能源后,中煤能源認為,項目所用土地本應辦在中煤九鑫名下,九鑫選煤實際控制人王良先擅自將政府批給中煤九鑫的土地辦理至九鑫選煤名下后租賃給中煤九鑫,本就違法理應糾正,且辦理土地轉讓的費用實際也是由中煤九鑫支付,民營方要求無法律依據,不能予以補償,因此希望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關于焦爐補償問題,中煤九鑫設立前,九鑫選煤王良先單獨自行經營一個120支土焦爐,因該土焦爐未經山西省政府立項審批,屬非法建設。當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和山西省政府文件要求應限期關閉拆除。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強制要求下,該120支土焦爐在九鑫選煤和中煤焦化合作前被拆除。該土焦爐所在地離此合作項目較遠且在雙方商討合作過程中民營方從未提出過補償亦未商談過補償事宜,因此不應補償。
民營方股東之所以在雙方合作幾年后提出補償是因為其個人出現巨額債務危機,為轉嫁其個人債務危機壓力,遂向中煤九鑫提出補償。在補償要求未得到滿足情況下,先后多次組織社會閑散人員封堵中煤九鑫生產場地,妨礙其正常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并兩次派人到北京中煤集團鬧事。上述行為嚴重影響了中煤九鑫和中煤集團的正常經營活動,為了保證中煤九鑫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緩解上訪壓力,中煤九鑫和九鑫選煤于2010年7月15日簽訂了一份仲裁協議,雙方約定就有關其三項爭議提交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仲裁。
問題三、仲裁裁決1.76億元賠償,為何不賠?
法制網:據媒體報道,石家莊仲裁委員會審理這起糾紛,該委員會裁定,中煤九鑫需賠償九鑫選煤約1.76億元,但中煤九鑫并未按裁決結果進行賠償?
中煤能源:2010年7月17日,九鑫選煤向石家莊仲裁委提交了第一份《仲裁申請書》,要求中煤九鑫賠償其330畝土地、120支焦爐、60萬噸/年批文補償6億元。在仲裁過程中,石家莊仲裁委委托山西華強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針對330畝土地、120支焦爐、60萬噸/年批文的《評估報告》》(晉華強報字【2010】093號),評估結果共計3.4億元。但仲裁庭經過質證并未對該《評估報告》予以采信。在仲裁庭即將作出仲裁裁決前,九鑫選煤意識到其大部分仲裁請求無法獲得仲裁庭的支持,于是撤回了仲裁申請。
2011年4月13日,九鑫選煤向石家莊仲裁委提交了第二份《仲裁申請書》,以《評估報告》(晉華強報字【2010】093號)作為主要證據,將之前撤回的仲裁請求事項變更為“要求中煤九鑫支付九鑫選煤因九鑫選煤已獲批的60萬噸/年焦化技改擴建項目轉讓給中煤九鑫的補償費人民幣3億元”,即將“轉讓批文”變更為“項目轉讓”。石家莊仲裁委員會受理后重新組織了仲裁庭,在沒有對《評估報告》再次進行質證的情況下,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石裁字【2011】第159-1號)裁決,先期裁決中煤九鑫向九鑫選煤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費3084.65萬元,利息1269.27萬元,共計4353.92萬元。
該裁決生效后,中煤九鑫原計劃對裁決結果提出異議,但王良先再次組織社會閑散人員封堵中煤九鑫生產場地,為保證生產經營不受影響,中煤九鑫被迫與九鑫選煤于2011年11月28日經過協商,簽署了協議書,中煤九鑫同意向九鑫選煤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并以同意支付利息為條件,換取了九鑫選煤償還中煤焦化為其代墊的合資公司出資款及先期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費用的承諾,該協議還明確了中煤九鑫最終向九鑫選煤支付的費用包括了60萬噸/年至200萬噸/年項目前期費用,雙方對所謂60萬噸/年批文爭議已不存在爭議。
但2012年1月11日,石家莊仲裁委員會再次作出(石裁字【2011】第159-2號)裁決,裁決中煤九鑫向九鑫選煤支付項目轉讓款及土焦爐建設費用補償款共計17501.97萬元,并承擔仲裁費用1216694.95元,合計應支付176236394.95元。
在此之前,雙方股東從未就項目轉讓的事宜達成任何仲裁協議,雙方沒有任何項目轉讓的書面協議,中煤九鑫在開庭時曾就此事項提出過異議,但仲裁庭卻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裁定由中煤九鑫向九鑫選煤支付巨額項目轉讓費用。
問題四、是國企欺負民企,還是民企伺機侵吞國有資產?
法制網:是因為認為裁決不合理,中煤九鑫才未按裁決結果進行賠償?
中煤能源:2012年2月10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晉中中院”)因九鑫選煤提出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向中煤九鑫下發執行通知書((2012)晉中法執字第10號)。2012年2月13日,中煤九鑫認為九鑫選煤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存在《民事訴訟法》(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4及5款規定之情形,特提出不予執行申請。2013年7月15日,晉中中院做出[2012]晉中中法執裁字第0001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不予執行申請。
2013年7月30日,中煤九鑫又向晉中中院提出了《執行異議書》,但2013年8月27日,晉中中院又做出[2012]晉中中法執異字第1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執行異議申請?,F中煤九鑫已經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西高院”)就晉中中院駁回執行異議申請的《民事裁定書》提出了復議申請。
法制網:從現有媒體報道來看,似乎有中煤九鑫的國企大股東欺負民營小股東之嫌?
中煤能源:在此案的執行中,讓人觸目驚心的是經調查取得的證據顯示,九鑫選煤公司主要是以偽造證據的方式取得的這個仲裁結果,也就是說通過偽造證據將使二個多億的國有資產變成其私有資產!為此,中煤九鑫已向執行法院晉中中院提出執行異議,后又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再審;經太原市公安局查明,《評估報告》(晉華強報字【2010】093號)所依據的主要證據均屬偽造,并已于2013年9月24日依法對涉案一人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立案偵查并將有關情況通知了晉中中院。
令人不解的是,在被執行人向晉中中院提出法律復議程序仍在進行中,愿意提供財產擔保,同時案件相關證據已被公安機關查明屬偽造,有關人員存在刑事犯罪嫌疑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情況下,晉中中院不僅沒有暫緩執行,反而加快執行工作的進度。該執行工作如果繼續下去,將使近兩億元國有資產流入個人之手,既使是將來法院公正裁判也難以執行回轉。
目前,該案涉及的民事、刑事法律程序均在進行中,在案件最終結果仍未明確的情況下,有關人士通過網絡媒體大肆散播未經查證的材料,意圖是通過此舉影響案件的審理,從而達到侵占國有資產的最終目的。我們也希望媒體調查事實,伸張正義。
責任編輯: 張磊